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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深圳市健康管理协会,英文译名是:Shenzhen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SH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机构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健康管理学专业同盟和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是健康管理专业代表,以自律、管理、协调、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代表: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专业规划、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数据支持和相关依据;代表会员参加与本专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本专业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专业自律:贯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规范专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带动学术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三)专业管理:经过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规范专业从业行为。
           1、依法进行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定;
           2、督促健康体检管理规范的实施,完善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
           3、进行专业调研,对体检质量进行控制和持续改进;
           4、建立并完善专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权威科学的健康管理统计信息;
           5、制定规范的健康管理相关标准,包括重大疾病患病风险评估体系、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方案、健康检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
           6、定期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会议,开展国内外专业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7、健康相关产业新项目、新技术的专业评估;
           8、探讨本专业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和培训专业人员队伍;
           9、定期向社会发布专业管理相关信息。
(四)专业协调:建立协会内外部沟通机制。加强协会内部的沟通与协同,协调专业内部发生的争议,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的协同;加强协会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与非会员之间、与不同专业和不同专业之间的关系;协调本专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协会组织的关系,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健康产业协调发展。
(五)专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专业技术、品牌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包括:体检信息的发布与共享、组织专业内的评比活动、业务咨询与专业培训、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品牌的宣传与展示等,提高本专业协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六)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七)在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设运动医学、心理干预、中医治未病、老人看护、肿瘤康复等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作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本协会秘书长兼副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